附录1
1. 代办社(个人,团体)行政制裁细则
5名以内 6~10名 11~20名 21名以上
1次 停止代办权1个月 2次 停止代办权3个月 3次 停止代办权6个月 1次 停止代办权3个月 2次 停止代办权6个月
3次 取消代办权
10件以下 警告
全无 取消代办权
※ 一般签证代办社行政制裁(多次签证除外):2017.2.1之后的接收件起算
※ 发生非法滞留的相关制裁:依照法务部等相关规定实施
※ 是否发生非法滞留由法务部的统计通报为准
2. 加重或减轻制裁的相关细则
* 行政制裁:截止制裁当月的近6个月(包含制裁当月)
最近一年
制裁内容 制裁事由
(2010.12.1. 实行 / 2017.1.16. 初改)
① 发生非法滞留人数
警告 停止代办权1个月 停止代办权6个月 停止代办权1年
⑤ 提交虚假材料,双重代办等需进行调查的 情况或因代办社可能破产等原因导致代办业务 可能无法持续进行的情况
调查期间限制送签
② 发生非法滞留未报告(10日以内)或轻微 的虚假报告
③ 禁止送签期间非法营运(委托其他代办社 送签等)或提交虚假材料等严重违规情况
④ 代办业绩量过少 最近一年
最近一年 最近一年
分类 详细内容
近六个月内非法滞留率为1%以上 或行政制裁超过3次(当次制裁 除外)的情况
加重 ○ 制裁期限可能加重1/2
依据非法滞留发生数量的制裁免除对象 制裁放宽对象(附录1,第1项①号除外)
基本原则
减轻 近6个月内代办业绩及非法滞留 率符合放宽对象的情况
○ 近6个月内代办业绩占比相同管辖区内代办社总量1/3 的优秀业绩量,同时非法滞留率未满0.1%的情况
○ 近6个月内代办业绩占比相同管辖区内代办社总量1/3 的优秀业绩量,同时非法滞留率未满0.2%的情况
○ 制裁期限可能减轻1/2 - 但,近六个月内行政制裁1次 及以上的情况除外
○ 考量近六个月内的代办业绩(签发量)、非法滞留率 及行政制裁次数
- 计算标准
* 代办业绩:以法务部通报非法滞留情况的当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