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隔離」轉「居家隔離」條件放寬與程序須知
□ 政策基本內容
○ 無症狀之短期停留外籍人士,若與本國籍人士或具長期居留資格外籍 人士經確認為親屬關係,可於符合居家隔離條件之住所,改採居家隔 離。
※ 由當事人負舉證責任,轉居家隔離後須適用與居家隔離者相同管理基準(例:安裝居家隔離app 等)。
範例:自美國、歐洲入境之短期停留外籍人士,如改採居家隔離,則不須於機場內進行採檢作
業,當事人先行移動至住處後,將於三日內進行採檢。
□ 政策詳細內容
○ 可改採居家隔離資格:當事人與現居韓國國內的本國籍/長期居留資 格外籍人士符合下列其一親屬關係,可改採居家隔離。
① 當事人的配偶
② 當事人/當事人配偶的直系尊/卑親屬
(含直系尊/卑親屬的配偶)③ 當事人三等親以內之血親
○ 申請改採居家隔離方法: 當事人須繳交家族關係證明書等政府核發 之文件*,以證明親屬關係。
* 如韓國籍配偶已在國外辦理婚姻登記,而未在韓國辦理婚姻登記者,需繳交由外國政府 開立之婚姻/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並檢附經各國經辦機關辦理之海牙認證(Apostill e)。
□ 其他政策事項
○ 非屬配偶或直系尊/卑親屬者*,需額外檢附現居韓國國內的本國籍/在 韓長期居留外籍人士簽署隔離對象監護確認書。
* △當事人配偶的直系尊/卑親屬 △當事人三等親以內之血親
○ 如隔離監護人無法即時接應,截至隔離監護人繳交隔離對象監護確認 書以前,當事人需至臨時生活設施隔離。
○ 隔離對象監護確認書、身分證件影本將於隔離通知書上記載之隔離期 滿時進行銷毀。
□ 實施日期:自2020年6月3日起實施。
附件1 附件1 隔離對象監護確認書(樣張)
격리대상자 보호 확인서
확인자
성명 전화번호
생년월일(외국인등록번호) 격리대상자와의 관계
주소(격리장소)
격리 대상자
성명 전화번호
생년월일(외국인등록번호) 격리기간
격리대상자는 「감염병의 예방 및 관리에 관한 법률」 제42조, 「검역법」 제 16조에 따라 시설격리 동의서를 작성하고 대한민국에 입국한 시설격리 대상입니다.
본인은 격리대상자에게 상기 격리장소를 제공하고 격리기간 동안 자가 격리 수칙 준수 및 관계기관(보건소·시군구 등)의 모니터링에 적극 협조할 것을 확약합니다.
붙임 확인자 신분증 사본
년 월 일
확인자 (자필서명)
210mm×297mm[백상지 80g/㎡(재활용품)]
附件2 附件2 申請改採居家隔離程序
確認親屬關係證明等政府核發文件
(入境審查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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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配偶或 當事人直系尊/卑親屬
非屬當事人配偶或 當事人直系尊/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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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離監護人可即時接應 隔離監護人無法即時接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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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採居家隔離
確認隔離監護人身分後,
繳交隔離對象監護確認 書
(機場接機大廳)
確認隔離監護人身分後,
繳交隔離對象監護確認 書
(臨時生活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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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身分證件影本、
隔離對象監護確認書
(檢疫所)
整合身分證件影本、
隔離對象監護確認書
(臨時生活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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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前往居家隔離場 所,依照各地方政府指
示進行居家隔離
監護人接應 (當事人前往居家隔離場 所,依照各地方政府指示
進行居家隔離)
監護人接應 (當事人前往居家隔離場 所,依照各地方政府指示
,居家隔離完剩餘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