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劳务任务明细书
大韩民国驻中国大使馆
2021.6.1
任务明细书
第一条(目的)
大韩民国驻中国大使馆(以下简称"大使馆")建筑内的清洁、管 理和维持,旨在为来访者及职员提供舒适的环境并保持设施的持 久性清洁状态为目的。
第二条(劳务期间)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如本合同到期后因使 馆原因导致下一份合同推迟,则可在新的合同签署之前延长本合 同。
第三条(清洁范围及对象面积) 1.场所:大韩民国驻中国大使馆
2.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第三使馆区东方东路 20 号大韩民国 大使馆
3.对象面积:建筑总面积 21,237.13 ㎡(大使馆 16,294.60 ㎡ +领事部 4,496.85 ㎡+公使官邸 445.68 ㎡)
第四条(劳务人员)
室内保洁员(以下简称"保洁员"): 共 10 人
※保洁公司每月应访问大使馆 1 次以上,对保洁员进行清洁及 安全教育、检查清洁状态结果(清洁履行确认书)、保洁员出 勤情况(提交出勤记录及报告书)、对清洁用品入库及库存管 理状态等进行检查,并提交报告书。
第五条(工作时间)
1.工作时间 08:00~17:00 (7 小时 30 分)
2.午餐及午休时间 12:00~13:30 (1 小时 30 分)
※大使馆不提供保洁员午餐。
※工作时间内处理私事或在与工作无关的区域(外出等),
可视为违反工作规定,大使馆采取警告措施,累计发生 3 次 时可解除合同。
第六条(清洁区域的范围)
包括大使馆(含领事部及公使官邸)总面积(21,237.13 ㎡)地面 清扫及室内器物类(含玻璃窗)等全部。
※包括符合建筑物室内的 terrace、建筑物屋顶、建筑物污 水排水口、机械室、地下停车场、院子等。
※大使馆管理人员在保洁员工作时间内可对特定场所(活动场 所等)下达清理工作指示。
※如大使馆负责人要求保洁公司第三条规定以外区域或第五
条规定以外时间进行清扫工作的,可先进行清扫,并向要求 进行相关业务的大使馆负责人取得确认书后提交。但保洁 员作超过第五条规定以外时间时,对于相应超时工作时间,
可要求支付按小时单位计算的费用。
第七条(清洁用品交货)
1.保洁公司应参照清洁劳务公告中所附的清洁用品入库明细, 每月对清洁用品进行适当计算采购及库存管理。
※因物品不足对工作人员及来访者造成不便的,应提交事由 书,如事由书累计超过 3 次时可解除合同。
2.保洁公司应只入库大使馆提供的清洁用品目录中的正品产品。
※若相关物品被确认为假货时,大使馆可采取退货和警告措 施,累计超过 3 次时可解除合同。
3.大使馆所入库的清洁用品,除大使馆要求退货情况外,不得 携带出馆。
第八条(保洁员业务特别事项)
1.办公室 (每天进行 1 次以上清扫)
1)每天 12 时前完成负责区域的办公室清理工作。
2)选择不影响工作的时间对所负责区域内的地面进行全面清理。
3)实施办公室使用者要求的附加清理工作。
4)对办公室的窗户、柜子、书桌进行除尘并时刻保持清洁。
5)每天回收 1 次以上垃圾桶,为防止异味用肥皂水擦干并时刻 保持清洁。
2.走廊及楼梯等大厅清洁(每天清洁一次以上) 1)每天清扫 1 次以上,用拧干的墩布擦干。
2)雨天为防止滑倒,要随时确认用干抹布擦拭。
3)走廊及楼梯每周 2 至 4 次以上用吸尘器等进行清扫。
ᄋ领事部一楼接待室(含大厅)清理需指定一名专职保洁员持续 清理。
ᄋ政务栋和经济栋一楼大厅及地面在工作时间内随时进行清理 3.卫生间及茶水间(每天进行 1 次以上清洁)
1)男、女卫生间用水清扫后为防止地面积水或有污物用干抹 布擦干。
2)使用洗涤剂清除大、小便器内外脏污垢及随时清洗地面,防 止臭味散发,并定期向男厕所小便器投放卫生球。
3)清洗卫生间陶器时,应用稀释的中性洗涤剂或肥皂水清洗,以 免马桶堵塞。
4)卫生间内的垃圾桶每天回收 1 次以上并用清洁剂擦拭干净, 防止产生异味,保持清洁。
5)对茶水间内的杯子及餐具擦净,保持清洁状态。
6)卫生间及茶水间设施损坏时,应立即将情况转达给大使馆负
责人(0744)或领事部负责人(0730)。
※保洁公司应对卫生间(卫生纸、擦手纸、芳香剂、卫生球、
洗手液等)及茶水间(洗洁精、擦手纸、洗手液等)等进行定期 管理以免发生清洁用品不足。
4.室内玻璃窗及窗台(每天进行 1 次以上清洁) 1)室内玻璃窗及窗台应始终保持干净状态。
2)每天清洁通往各栋大厅和办公室的室内玻璃窗始终保持干净 状态。
5.外围
1)垃圾要扔进垃圾场,垃圾收集点要经常进行清理和整顿工作。
第九条(保洁公司和保洁员雇用关系及人员更换)
1.保洁员的年龄限制在女满 20 周岁-55 周岁以下。
2.保洁员作为保洁公司向使馆派保洁员,明确该保洁员与使馆 不是雇佣关系,保洁公司作为保洁员的雇主应承担一切责任。
3.保洁公司要认真履行对保洁员的业务和管理监督职责,并对保 洁员违反工作守则或者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的损失,保洁公司 应当给予补偿或者恢复原状。
4.保洁员工作态度不诚实或存在重大过失时使馆要求更换应立 即更换,保洁公司未与使馆事先协商,不得擅自更换保洁员。
※ 更换保洁员时,需事先与大使馆协商得到批准后进行。
5.保洁公司应及时预防保洁员身体异样,因对保洁员管理不善而 发生的问题由保洁公司承担。
6.保洁公司应承担保洁员的健康、身份、卫生、服务纪律等维 护和人身伤害其他法律责任。
7.保洁公司对保洁员应承担中国劳动法、产业安全保健法、工 伤事故赔偿保险法、职业安定法、最低工资法等劳动关系期 间发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义务。
8.保洁公司要给保洁员配备规定的服装和胸牌来明确职工身份, 服装要时刻保持整洁。
第十条(保洁员节假日及休假)
1.大使馆节假日即为保洁员休息日。大使馆举办活动期间,可 以同保洁公司达成协议后,要求保洁员上班。
2.保洁员休假事宜大使馆不予以干涉,因休假或病假而缺勤时,
保洁公司应根据缺勤人数补充清洁人员。
※无法补充清洁人员时,以合约金为基准,按照实际人数和 天数,扣除合约金。
3.补充人员时,应先向大使馆合同签订负责人报告,并提交材 料(简历、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
1.保洁员工作状态不诚实,室内清洁状态不良者。
2.因卫生间内用品不足等发生 3 次以上大使馆职员投诉的情 况。
3.不履行或违反合同、招标公告、任务明细书等规定内容的 情况。
※ 保洁公司未履行或违反上述内容时,需提交事由书。
4.提交三次以上事由书时,大使馆有权解除合同。
※因上述事项使大使馆解除合同,保洁公司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并在投标书及合同中予以明确。
5.保洁公司如发生下列各项中任一项时,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的 形式立即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1)保洁公司宣布破产或申请破产时;
2)保洁公司收到解散命令或作出解散决议时;
3)大使馆对保洁公司书面警告 3 次以上,受到警告后不予改 正时;
4)被发现违反大使馆保安规定时;
5)伪造保洁公司的财务状况、人力及设备等材料并提交时;
6)受到停止保洁公司全部或部分营业处分时;
7)违反保洁公司合同内容,要求整改但不整改时;
8) 保洁公司转包给第三方时;
第十二条(劳务款和支付方法)
1.大使馆将合同中的劳务款以后付转账方式按月支付给保洁公 司,派遣的保洁员报酬由保洁公司支付。
2.因保洁员缺员而未能履行本劳务业务时,从支付额中扣除相应 未履行工作天数的劳务费
3.合同期为月中开始或中途解除劳务日数不足 1 个月的情况,按 实际工作日数计算并支付。
4.保洁公司应为保洁员加入中国劳动关系法规定的各项保险,并 承担与劳动者相关的各种补贴、保险金、服装费、保洁用具 等。
5.保洁公司要出具每月清理及清理情况检查表、安保教育确认 书、保洁员出勤记录、清洁用品入库确认书、清理用品库存 情况确认书、发票,大使馆将以后付方式支付劳务款。
6.保洁公司或保洁员因违反本招标公告、任务明细书、合同等, 使大使馆发生各种损害需承当赔偿义务,或以大使馆为对象由 第三方提出权利主张或其他损害赔偿时,大使馆有权先从支付 保洁公司劳务费中扣除上述各项费用。
第十三条 (损失赔偿责任)
保洁公司发生下列规定的情况时,应负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的责任。
1)因保洁公司所派遣的保洁员的归责事由,给在设施内工作 的职员及来访者造成伤害时。
2)因保洁公司派遣的保洁员的归责事由,对建筑物或设施造 成损害时。
第十四条(禁止转包及债券转让)
不得将本劳务项目和劳务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转包或转让给第 三方。
第十五条(安保)
1. 保洁公司代表和保洁公司聘用的保洁员一律需要提交 安保协议,合同期内应根据安保规定保密。
※全体保洁员必须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
2.保洁公司应根据大使馆保卫科安保规则,对保洁员实施 安保培训。
3.保洁公司对于保洁员在工作过程中获得的一切信息需保 密,若违反规定,所有责任(损失赔偿和解除合同等)由 保洁公司承担。
4.劳务合同到期时,暂时需要将保洁员的大使馆出入证退 还至保卫科。
※出入证未退还时,可从劳务费中扣除工本费。
第十六条(其他事项)
1.使馆内的卫生间、茶水间等场所,要管理好清洁用品使之 充足。
※ 注意避免因卫生间内的用品使用完给员工带来不便。
2.保洁公司应向保洁员提供保洁员具类,大使馆已入库的工 具不得再带出馆外。
※电器式保洁用具在合同期限到期时可带出
3.保洁员在清洁中发生的伤害或事故,一切责任由保洁公司 承担。
4.保洁公司每月申请劳务费时应向大使官负责职员提交保洁 员的出勤卡(手记或机器记录)。
5.保洁公司保洁员除合同规定工作时间外不加班。
6.清洁用工具在使用后放在指定地点并进行整理保管,破损 及不安全器具需另行整理。
7.本任务明细书包括在合同中。
8.保洁公司对本任务明细中未明示的事项,需与本使馆合同主 管协商后进行。
※大使馆合同负责人为反映大使馆的特殊性要求起草合同时, 保洁公司应积极配合协商并努力反映要求事项。
□ □ 决定中标候选人
ㅇ根据《以国家为当事人的合同相关法律施行令》第42条的规 定,在预定价格以下,按最低价投标的顺序合格审查,确定综 合平均分在85分以上的最低价(中标下限率为87.995%以上)投 标者为中标者,综合平均分相同时,通过抽签决定中标者。
※ 个别通知中标者,与大使馆协商补充事项后签订合同。
※ 不可协商时,与下一个排序中标候选人进行协商。
□ 大使馆负责职员联系方式
□ 座机 : +86-10-8531-0724 □ F A X : +86-10-8531-0726
□ 邮箱 : [email protected]
大韩民国驻中国大使馆 2021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