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검색 결과가 없습니다.

关于团体电子签证申请代理公司的管理规定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关于团体电子签证申请代理公司的管理规定"

Copied!
4
0
0

로드 중.... (전체 텍스트 보기)

전체 글

(1)

- 1 -

关于团体电子签证申请代理公司的管理规定

2015年 5月 11日 制定

第一条(目的)为了有效管理代理公司,根据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7条2(通过互联网进行签 证签发申请等),相同施行规则第8条2(电子签证签发对象)及第11条(团体签证的签发)的 规定,制定关于团体电子签证申请代理公司的指定、监督、行政制裁等细节。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用语定义如下。

1. “大韩民国签证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签证网站”)” 是指通过互联网可以签发签证等文件并 提供相关信息的互联网门户网站(www.visa.go.kr)。

2. “团体签证”是指作为临时访问韩国的外交使团、参加国际活动的团体、与此相应的旅游团成员,

如果其人员规模超过由法务部长官另外规定的人数,并团体成员用同一船舶或飞机入境韩国,

按照法务部长官指定的程序签发的签证。

3. “团体电子签证” 是指由法务部长官通过信息通信网签发的团体签证。

4. “团体签证申请代理公司”是指为申请团体签证,由驻外公馆长指定的代理机关、旅行社和 其他团体。

5. “团体电子签证申请代理公司”是指团体签证申请代理公司中,为申请团体电子签证,由法务部 长官指定的申请代理公司。

6. “国内负责旅行社”是指根据《关于中国团体游客吸引负责旅行社的业务施行指南》,由文化 体育观光部长官指定的旅行社。

7. “行政制裁”是指如果团体电子签证申请代理公司不履行本规定义务或由代理公司吸引的游客 中产生非法滞留者,法务部长官对申请旅行社实施的行政制裁。

第三条(团体电子签证申请代理公司的指定)

① 如需在团体签证申请代理公司中指定团体电子签证申请代理公司,驻外公馆长在签证信息系统 (IVIS)输入有关申请代理公司的信息1)并添加相关材料2)后要求申请代理公司的签证网站 (ID及PW)使用权,通过上述程序可以向法务部长官要求团体电子签证申请代理公司的指定。

② 按本规定被取消指定的申请代理公司若被取消指定的期间未经过满2年,不可按第三条第一项 提出关于指定代理公司的要求。

③ 法务部长官对第三条第一项的要求内容进行审查后通过签证业务系统(KVIS)通报许可结果。

④ 驻外公馆长通过公馆网站等合适的方式向相关代理公司通报关于团体电子签证申请代理公司的 最终指定结果。

1) 相关信息 : 基本事项(旅行社名称,旅游局证书编号,营业执照编号,代表人个人信息,联系方式及地址),负责人个人信息及联 系方式,行政制裁事项(制裁理由,制裁名称,期间,处分厅等)等

2) 相关材料 : 中国的代理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东南亚地区的代理公司(相当于营业执照的文件)

- 2 -

第四条(团体电子签证申请代理公司的一般义务)

① 团体电子签证申请代理公司必须根据相关法令和规定认真处理团体电子签证申请业务,并遵守 以下事项。

1. 应向签证申请人认真介绍在申请签证时所需的提交文件及程序等,不得以签证申请代理 业务为由不正当地要求高额手续费。

2. 不得将负责旅行社的名义借给非指定旅行社。

3. 不得提交有关签证申请的虚假文件并存在虚假记载,必须对签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假进行确认。

4. 在申请团体电子签证时,应在签证网站输入正确的团体成员个人信息及旅游计划等内容。

5. 申请代理公司必须通过签证网站申请团体电子签证,不得在驻外公馆申请团体签证。

但,如果法务部长官以一段时间为条件授予许可或出现电脑问题等存在不可签发团体电子 签证的情况,可在驻外公馆提交申请。

6. 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向外部泄漏工作中得知的申请人个人信息。

7. 为使职员正确处理好工作,必须对公司职员彻底进行监管及教育。

8. 必须根据法务部长官或驻外公馆长制定的规则处理代理业务,并答应法务部长官或驻外 公馆长的正当指示及合作请求。

② 为使游客从入境到出境享受高品质且健全的韩国旅游,团体电子签证申请代理公司应尽到责任,

并遵守以下事项。

1. 应与国内负责旅行社进行协调,为防止发生签证签发者在韩私自离队的问题,做出最大努力。

2. 如果因为旅游团体成员中对部分人员出现迫不得已的情况而不可与旅游团体一起入境韩国,团 体领队在进行入境审查时应向出入境管理公务员说明其理由。

3. 如果入境大韩民国的团体成员中部分人员不可和旅游团体用同一船舶等交通手段并一起出国,

团体领队在进行出境审查时应向出入境管理公务员说明其理由。

③ 如果在以下事项之一发生问题,团体电子签证申请代理公司应在发生日起15日以内向法务部 长官或驻外公馆长申报,相关驻外公馆长通过签证信息系统(IVIS)输入申报内容后向法务 部长官通报。

1. 代表人,商号,营业场所地址等营业执照的主要事项发生变更 2. 因事业转让·受让,并购,停业等理由而不能正常运营公司

第五条(团体电子签证的申请及处理程序)

① 团体电子签证申请代理公司进入签证网站后,用已被许可的ID及PW可以申请团体电子签证。

② 在申请电子签证时,团体电子签证申请代理公司既可通过护照阅读器(MRP)输入团体领队及 团体成员的护照上个人信息,又可直接输入资料,必须输入正确的内容。但,用直接输入方 式时应先扫描团体领队及团体成员的护照照片和护照复印件后进行登记。

③ 根据第五条第二项,结束输入程序后通过电子结算方式支付由法务部长官制定的签证手续费及 电子结算代理手续费。

④ 国内负责旅行社加入并进入签证网站后,确认团体电子签证申请代理公司所输入的签证申请资料和 吸引游客的事实。

(2)

- 3 -

⑤ 法务部长官给每个团体赋予受理号,对团体成员的签证签发资格、团体电子签证申请代理 公司的游客吸引业绩及非法滞留者发生率等进行审查,通过互联网向相关申请代理公司通报 许可结果。

⑥ 如果结束团体电子签证申请后变更团体领队或发现在团体成员个人信息中有简单的输入错误 事实,应即刻修改错误或向法务部要求修改。但被变更的团体领队必须是持有有效大韩民国 签证的人员。

⑦ 如果在第五条第二项的个人信息中出错并产生不利影响,由团体电子签证申请代理公司负责任。

第六条(行政制裁)

① 对团体电子签证申请代理公司实施的行政制裁种类如下。

1. 取消指定

2. 停止代理业务(1个月,3个月)

3. 警告

② 根据行政制裁的具体标准附表1,法务部长官可以对团体电子签证申请代理公司实施属于 第六条第一项的行政制裁处理。

③ 法务部长官在实施行政制裁之前听取团体电子签证申请代理公司的说明后考虑其内容,可以 加重并减免处理程度。

④ 如果团体电子签证申请代理公司的一些行为符合以下条件,法务部长官可以下达指示暂时 停止代理业务。

1. 因违反义务程度相当严重而需要进行事实调查

2. 非法滞留人数以一个月为准5人以上或以每个旅游团体为准3人以上 3. 因代理业务而受到行政制裁,如旅游登陆许可、转机游客免签入境许可等

⑤ 如果根据第六条第二项决定向代理公司实施行政制裁,法务部长官给相关申请代理公司通过 签证网站、电子邮件及传真中一个形式投递行政制裁通报书(附表2)。

⑥ 行政制裁的细节程序按照如下顺序进行。

1. 把握每家团体电子签证申请代理公司的非法滞留者现状 2. 向相关申请代理公司通报非法滞留者名单并要求说明详细内容 3. 做出关于行政制裁的决定

4. 提出异议 5. 审定提案

⑦ 按第六条第二项的行政制裁决定事项通过签证系统(IVIS,KVIS)输入并管理其内容。

⑧ 如果法务部长官或驻外公馆长从文化体育观光部收到关于国内负责旅行社的指定、取消、

变更事项等信息,必须即刻将其内容反映到相关系统上并进行管理。

第七条(异议处理程序及结果通报)

- 4 -

① 根据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行政制裁提出异议的团体电子签证申请代理公司应自行政制裁 决定事实通知日5日以内向法务部长官提交异议申请书(附表3)。

② 如果团体电子签证申请代理公司违反第七条第一项,则向驻外公馆提交异议申请书,驻外 公馆长添加检查意见书后即刻投递给法务部长官。

③ 法务部长官对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审定,向相关团体电子签证申请代理公司通报结果。

④ 按第七条第一项及第三项规定提交的异议申请书及其结果通报,可以通过签证网站、电子邮件 及传真中一个形式进行处理。

第八条(现场调查及材料提交的要求)

① 为有效管理团体电子签证申请代理公司,法务部长官或驻外公馆长可以对团体电子签证申请 代理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其内容如下。

1. 团体游客吸引现状

2. 团体签证申请事项等业务处理实况 3. 个人信息管理现状

4. 其他(遵守相关规定状况)

② 法务部长官或驻外公馆长可使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人员访问团体电子签证申请代理公司并进 行现场调查。

1. 所属法务部的公务员 2. 所属驻外公馆的职员

③ 如果法务部长官或驻外公馆长要求提交材料或进行现场调查,团体电子签证申请代理公司 应给予积极协助。

第九条(驻外公馆长的协助事项)

① 如果法务部长官为指定、解除、管理并监督团体电子签证申请代理公司而需要帮助,可以要求 驻外公馆长提供协助。

② 如果有第九条第一项的协助要求,驻外公馆长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接受其要求。

附则(2015年 5月 11日)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1日起正式施行。

(3)

- 5 -

[附表1] 按非法滞留率及违反第3条规定等的行政制裁细节标准

类型 最近3个月

非法滞留率 违反第3条规定等

取消指定 1.5%以上

ο 以签证申请代理业务为由要求高额手续费

ο 尽管已经熟知存在虚假文件的事实,但却提交虚假文件并通报虚假 内容

ο 因故意或共谋而游客私自离队 ο 负责旅行社将名义借给非指定旅行社

ο 因1年以上没有吸引游客的实绩或退出会员、停业、被取消旅行社 资格等而不能维持正常营业

ο 最近3个月内受到停止3个月代理业务的处分后再发生属于代理业务停止 处分的违规行为

ο 本规定中违反义务的程度相当严重 停止

代理业务 (3个月)

1~1.5%未满 ο 最近3个月内受到停止1个月代理业务的处分后再发生属于代理业务停止 处分的违规行为

停止 代理业务

(1个月)

0.4~1%未满 ο 最近3个月内受到警告处分后再发生属于警告处分的违规行为

警告 0.2~0.4%

未满

ο 违反一般性义务,但其问题的违反程度较为轻微,如违反报告义务等 ο 不履行正当业务指示事项(本规定第八条的现场调查及材料提交要求等)

※ 非法滞留率=非法滞留人数 / 最近3个月签证签发数量

※ 以当月为准如果在吸引300多名以上游客的旅行社产生非法滞留者,可以放宽行政制裁范围

- 6 -

[附表2] 行政制裁通报书

行 政 制 裁 通 报 书

代理公司名称 注册号

行政制裁名称

行政制裁实施日期 (行政制裁期间)

行政制裁理由

根据《关于团体电子签证申请代理公司的管理规定》第六条之规定 通报上述行政制裁内容。

20 年 月 日 处分厅 : 法务部长官

( 收 )

(4)

- 7 -

[附表3] 对行政制裁的异议申请书

对 行 政 制 裁 的 异 议 申 请 书

代理公司名称 注册号

行政制裁名称

行政制裁实施日期 (行政制裁期间)

异议申请理由

法务部长官:

根据《关于团体电子签证申请代理公司的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提交异议申请书。

20 年 月 日 申请人: (签章)

참조

관련 문서

If you received Korean visa approval, and have new passport issued thereafter in lieu of lost/damaged passport, you must noti fy the concerned visa office of changes in your

I declare that the statements made in this application are true and correct to the best of my knowledge and belief, and that I will comply with the Immigration Act of the Republic

(一)工作类:持Z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国专家等主管部门出

(一)工作类:持Z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国专家等主管部门出

If you received Korean visa approval, and have new passport issued thereafter in lieu of lost/damaged passport, you must notify the concerned visa office of changes in your

If you received Korean visa approval, and have new passport issued thereafter in lieu of lost/damaged passport, you must notify the concerned visa office of

If you received Korean visa approval, and have new passport issued thereafter in lieu of lost/damaged passport, you must notify the concerned visa office of

If you received Korean visa approval, and have new passport issued thereafter in lieu of lost/damaged passport, you must notify the concerned visa office of